生猪养殖环保监管办法
生猪养殖环保监管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龙伏、打造幸福家园”总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现养殖业从鼓励规模养殖向鼓励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的转变,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发展,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养殖生态环境根本性好转。
二、工作目标年月31日前,完成“三边”区域存栏10头以上、栏舍面积20平方米以上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使“三边”区域生猪养殖场(户)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依法清拆。“三边”区域主要是指城镇、学校等居民聚集区周边500米内,河流、水库周边500米内陆域,国道、省道及县级公路两侧500米内区域,以及其他存在严重养殖污染的区域。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组织机构 - 成立镇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包括党政办、纪检办、派出所、财政所、国土所、环保站、水管站、农业办、林业站、城管中队、城建所、畜牧站、工商所、农电站、政法综治办为成员单位。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环保站,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委会,镇直(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员单位职责 - 党政办: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纪检办:负责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履职情况。
站:负责实施生猪养殖场立项审批,组织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区同实施前置审查。
派出所:负责支持养殖场强制拆除工作,依法打击阻碍行政执法行为。
财政所:安排落实“三边”区域养殖场法染治理工作经费,配合镇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养殖产业扶持资金。
国土所:清理“三边”区域生猪养殖场用地备案手续,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养殖场,依法制止和协助镇进行强制拆除。
环保站:负责落实“三边”区域生猪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指导污染处理设施建设。
水管站:负责对水库、河堤内的养殖场进行整治、清拆。
农业办:对退出养殖行业,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养殖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
林业站:负责林场内养殖场的整治、清拆工作。
城管中队:负责查处城镇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配合对违法搭建养殖场进行清拆。
城建所:负责配合城管中队、环保站及镇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清拆工作。
畜牧站:为牵头组织单位,综合协调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计划、指导、服务和督查工作。
工商所:吊销责令关停养殖场的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贩卖病死畜禽行为。
农电站:负责配合生猪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时对依法关停的养殖场采取断电措施。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各单位:组织做好“三边”区域的生猪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养殖业主,及时制止违规违章建场行为,协调处理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纠纷。
四、工作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3月2日至3月10日) - 各村(居)委会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
五、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禁养区域划定、养殖场建设、养殖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饲养等生猪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生猪养殖场定义本办法所指生猪养殖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户是指从事生猪养殖但规模小于上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