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

动物防疫养殖档案制度

2025-02-15 08:56:41 次浏览

动物防疫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1. 建立养殖档案 - 内容: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

    • 生产记录表:品种、数量、和进出场日期; - 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表: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 产地检疫申报记录表; - 免疫记录表; - 疫情监测记录表; - 消毒记录表;

    • 诊疗记录; - 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 养殖场平面图; - 免疫程序。

  2. 备案与合格证 - 备案: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农业局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长期保存: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二、畜禽标识管理

  1. 畜禽标识的定义

    •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产品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2. 一畜一标 - 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3. 耳标领用与使用 -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

    • 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 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并负责实施。

    • 诞生畜禽在出生后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三十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 标识的维护 -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坏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5. 屠宰前的检验与登记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检验、登记畜禽标识。

    •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6. 检疫与标识编码 - 畜禽经营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三、检疫申报制度

  1. 申报目的 -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

  2. 申报内容 - 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 -

  3. 申报时间 - 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 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 - 因生产、生活特别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4. 申报方式 - 书面申报; - 电话申报。

  5. 检疫受理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及时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消毒制度

  1. 消毒方法 - 使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消毒。

通过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制度、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和检疫申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动物防疫水平,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操作,确保每一环节的记录准确、完整,以便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追溯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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