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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许可资质

2025-02-14 09:08:02 次浏览

动物养殖许可资质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 向所在县(市)林业局林政股(科)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单位(个人)需备齐相关材料。
  2. 审核与上报 - 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 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 扩展资料 -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 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办理要求

  1. 必备条件 -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有保证。

  2. 申请材料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 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证明。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说明材料。

    • 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 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3.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三、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6号)

  4.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48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土地使用和环保要求 - 办理养殖许可证还需注意土地使用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

  2. 养殖规模 - 养殖规模也是决定能否顺利办证的主要因素。

  3. 法律咨询 -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法律顾问或政府部门。

通过以上步骤和要求,确保动物养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动物福利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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