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动物养殖许可办理
药用动物养殖许可办理指南
一、办理药用动物养殖许可的流程
准备材料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提交申请 - 申请单位(个人)备齐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与批准 - 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具体要求
场地与设施 -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有保证。
合法手续 -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 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证明;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说明材料; - 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 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审批流程 -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四、收费标准
- 费用 -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6号); -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48号)。
办理药用动物养殖许可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申请者应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通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