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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养殖所得税

2025-02-13 09:37:52 次浏览

肉牛养殖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情况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外购肉牛并进行养殖的,小牛长大或繁殖的肉牛,作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所得税问题,《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养殖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养殖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购进牛肉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会导致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上述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养殖业等四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外购肉牛就直接对外销售的就不能享受,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购进肉牛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最终是需要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执行,对于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满足"小额零星"交易标准的个人外,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事肉牛养殖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的免税情况取决于是否符合自产自销的条件以及是否从事养殖业等四业。对于购进肉牛的税前扣除凭证,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常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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