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肉牛养殖承包合同
村集体肉牛养殖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村委会 地址:
电话:
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牧业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村集体肉牛养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土地的种类、面积、位置甲方将位于村东南方向的二级地共计亩(大写:亩)承包给乙方用于肉牛养殖。该土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件1《土地平面图》。
二、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1. 承包费标准:元/亩/年。
支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承包费。
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付清首年承包费,合计元(大写:)。之后每年的月日前,乙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承包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并在合同期满后收回土地进行下一轮承包。
甲方负责规划、组织承包地内的道路、林木、电力、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并监督乙方合理使用。
甲方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生产经营权,协调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相关单位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帮助调解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地边、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在承包期内若遇到国家征用,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年限承包费,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清表费视地面附着物所有权而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在受让的土地上,可在承包地内建设牛舍、饲养员宿舍、配料间、围墙等相关养殖设施。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时足额将承包费交付给甲方。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如卖土等),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土地市场价值的2倍赔偿。
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从事肉牛养殖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必须自行拆除承包地内个人投资兴建的牛舍、饲养员宿舍、配料间、围墙等相关养殖设施,并恢复耕地原貌。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3. 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 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承包费,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经站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人: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件1:《土地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