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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业税收优惠

2025-02-10 09:21:38 504次浏览

生猪养殖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2.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

特别提醒,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生猪养殖业在销售自产的生猪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生猪养殖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增值税。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生猪养殖业的税负,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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