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严禁非法养殖牛蛙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近年来,各地非法养殖牛蛙的现象日益严重,导致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政府纷纷发布了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以下是几个典型地区的通告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藤政通〔2023〕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限期退养:占用、破坏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应在现有牛蛙出售后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消除污染隐患。
污水处理:在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做好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
严厉查处: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举报机制: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举报。
容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及改建牛蛙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牛蛙养殖场必须依法拆除。
限期退养: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占用、破坏耕地以及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养殖场(户),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退养,关闭或封堵所有养殖排污口,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
污水处理:在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建设并运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
严厉查处: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拆除并复耕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举报机制: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举报。
东方市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
限期退养:未依法办理养殖手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排的牛蛙养殖场,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消除污染隐患。
严厉查处: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将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用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举报机制: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举报。
诏安县红星乡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诏安县红星乡为打好环境污染攻坚战,巩固近年整治成效,持续优化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非法牛蛙养殖户再排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严厉打击:近年来,红星乡多次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牛蛙养殖。
长效机制:为防止牛蛙养殖回潮反弹现象,红星乡制定了长效机制,组织河道管理员不定时进行巡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