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养殖手续
保护动物养殖手续
一、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1. 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选址要通过审批。
- 环评手续: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二、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和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核。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还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报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人盖有“省野生动植物管理专用章”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所需资料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相关证明文件: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饲养场地、笼舍方面相关照片。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开展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种源证明材料:
属人工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复印件。
属野外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及复印件。
属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及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手续1. 排污许可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1. 合法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变更登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通过以上步骤,保护动物养殖手续的办理过程可以确保合法合规,同时保障动物福利和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