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

生猪养殖典型案例

2025-02-06 09:17:08 次浏览

[泌阳县XX家庭农场生猪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例]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泌阳县XX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在生猪养殖期间,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该家庭农场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双庙街乡XXXX,负责人是赵XX,于2016年6月份开始建设,2016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92411726MA467253XYXXXX。主要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负责人得知,该场在生猪养殖期间,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平阳县王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例]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屠宰点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将已宰杀的生猪偷运进该定点屠宰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某某在鳌江镇某私宰点将生猪宰杀放血后,将已宰生猪拉进屠宰点做进一步处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现场共查获生猪产品总重为 公斤。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生猪胴体 千克、没收屠宰刀具1把及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猪肉等生猪产品是百姓日常生活重要的农副产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未经正规合法渠道的屠宰生猪,即俗称“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近年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不断强化生猪私屠滥宰执法,严厉打击生猪生猪私宰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出生猪养殖和屠宰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凸显了相关部门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环境和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监管力度。对于生猪养殖从业者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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