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养殖避税政策文件
农业养殖避税政策文件
农业养殖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之一,享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关于农业养殖避税政策的相关文件和具体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免税项目包括: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52号)规定执行。
渔业企业税收优惠: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注意事项
分别核算:
- 企业若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要求:
- 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农业养殖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还包括对重点龙头企业和技术研发的支持。农业养殖从业者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以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产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