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蛙养殖政策
黑龙江林蛙养殖政策概述
黑龙江省在林蛙养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旨在保护林蛙资源,规范林蛙养殖行为,促进林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相关政策的主要
林蛙资源保护规定
根据伊春市发布的《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的规定》,未经批准捕捉野生林蛙或破坏林蛙繁殖栖息环境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驯养繁殖林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林蛙。
养殖场点要求
从事封沟自然养殖林蛙的养殖场点面积应在50公顷以内,并具备适合林蛙生活习性的天然河流、池塘作为林蛙孵化、越冬的孵化水面及越冬池。养殖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条件,在林蛙孵化至变态完成期间必须有专人从事饲养、管护工作,并建立养殖台账,详细记录养殖期间的资金投入、饲料投入及人工投入状况。
回捕管理
养殖林蛙满3年后,养殖场点可提出申请,经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现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回捕林蛙。回捕时间限定在每年9月至12月,严禁捕捉幼蛙和春季出河期的林蛙。
经营许可与运输管理
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凭证明林蛙合法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办理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量、期限、方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运输林蛙必须凭林蛙养殖场点养殖许可证副本、林蛙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
停捕恢复期制度
为促进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实行为期两年的林蛙停捕恢复期制度。在此期间,各地林蛙养殖场点一律停止林蛙的回捕、销售,只允许开展林蛙养殖、管护活动。
执法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需会同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在林蛙停捕恢复期间及每年林蛙出河、入河季节对本地林蛙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对捕捉林蛙设的“旱亮子”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并追查设立者责任。
政策支持与科技支撑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林蛙资源保护与规范繁育增殖管理的意见》,提出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保护优先、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并在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进林蛙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野生林蛙资源。
黑龙江省的林蛙养殖政策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促进林蛙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林蛙产业的健康发展。养殖户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养殖和回捕,以确保林蛙资源的长久保护和合理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