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临沂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临沂市的养殖用地政策主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实施。对临沂市养殖用地政策的一些详细说明:
一、养殖用地的分类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主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用地审批和管理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租赁和转包: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以通过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生猪养殖用地特殊政策
设施农用地管理: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但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鼓励地方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占用未利用地进行生猪养殖时,地方也要合理选址,特别是要注意生态保护要求,不得破坏或影响生态环境。
四、附属设施用地限制
-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生猪养殖设施分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限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以超过15亩,但不得超过养殖项目用地规模的7%。
五、政策收紧与“五不准”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种植和养殖用地需经过备案和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六、政策执行的时间
- 时间节点:《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临沂市的养殖用地政策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实施。各类养殖主体在申请和使用养殖用地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