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家庭养殖用地政策
小农户家庭养殖用地政策
政策背景与总体要求
自2020年以来,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这些政策对种植和养殖业用地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针对小农户家庭养殖用地,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和审批要求。
具体政策规定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如果破坏耕地耕作层,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政策,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时,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需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构成违法占地。
-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需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备案,并由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特殊政策支持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用地审批与补偿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障
《畜牧法》相关规定 -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小农户家庭养殖用地政策的核心在于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同时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通过严格的用地管理和审批流程,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避免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小农户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养殖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