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养殖废水政策
梅县区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梅州市梅县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修订方案》要求,《梅州市梅县区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畜禽养殖规划布局 - 规模养殖场: 应建设在区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达到现代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具备防疫条件及生物隔离措施。
养殖专业户: 应建设在区政府划定的适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具备防疫条件和生物隔离措施。
养殖散养户: 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进行养殖,有相对独立和规范的饲养场所,采取圈养措施,养殖区域有生物隔离措施。
畜禽养殖防疫、检疫和疫病防控 - 畜禽防疫: 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接种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
畜禽检疫: 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出售畜禽应当提前向所在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疫病防控: 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向所在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养殖场所: 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 非养殖场所: 在农村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镇政府(高管会、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 规模养殖场: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配套建设“1232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养殖专业户: 参照“1232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要求,配套相关设施设备,推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流、防雨防渗防溢流,通过沼气能源利用和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养殖散养户: 结合养殖条件,参照规模养殖场标准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饲养畜禽产生粪污做到全量、及时收集或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杜绝臭气、污水污染环境和影响他人。
禁养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梅州市决定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
禁养区的范围1. 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边界内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内的区域。
14个镇、丰溪林场和洲瑞林场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大埔县范围内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区域。
整治要求1.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整治由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组织实施。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
逾期未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在整治期间,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该平台提供规章库、以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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