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政府养殖政策
海安政府养殖政策
养殖用海“三权分置”改革
海安政府在养殖政策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三权分置”改革,这一改革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沿海渔村的共同发展和富裕。
创新做法
“三权分置”设计 - 所有权:政府行使对养殖海域的所有权。
经营权:村集体被赋予养殖用海的经营权。
承包权:养民通过与村集体签订租赁协议,获得承包权。
“二级发包”实施 - 一级发包:国有海安渔港建设公司作为一级发包主体,将养殖海域按面积发包到村集体。
- 二级发包:村集体作为二级发包主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方式将海域发包给本村养民。
“一证到底”执行 - 养民证:首创“养民证”制度,该证具有证明持有者承包资格、承包用海面积记录、租金缴纳情况等功能。
- 政策落实:相关部门对养民的承包、缴费、养殖船年审管理、生产成本补贴申报实行“一证到底”。
改革成果
海域矛盾纠纷减少 - 自“三权分置”改革以来,大渔湾养殖用海矛盾纠纷连年下降。
生态环境改善 - 政府部门探索使用玻璃钢插杆代替毛竹养殖紫菜,减少了废弃毛竹竿对养殖海域生态的破坏。
- 沿海村居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基础设施投入增加,村容村貌改善,滨海旅游产业崛起。
村民收入提高 - 沿岸渔村每年可获得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经营性收入,19个集体经济薄弱村全部“摘帽”。
样本价值
整体性治理思维 - 强调以协调与整合为基础的政府整体运作,恢复和重建了民众在治理中的根本主体地位。
明确责权关系 - 明确政府、集体与养殖户的责权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提高养民履行公民义务的自觉性。
贯彻“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向大渔湾沿岸渔村养殖户征收的海域有偿使用金,部分返回村集体,用于沿海渔村建设、养殖设施改造提升。
- 提供新路径:为其他领域的资源管理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其他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渔民养殖致富提供了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县域样本。
处罚规定
根据《福建省浅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无水产养殖使用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通过这些政策和规定,海安政府致力于规范海水养殖秩序,确保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和高效发展,同时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沿海渔村的共同富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