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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三县养殖用地政策

2024-12-20 08:56:51 次浏览

北三县养殖用地政策概述

北三县是指河北省廊坊市下属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视,北三县的养殖用地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下是关于北三县养殖用地政策的具体介绍。

养殖用地的分类管理

养殖用地的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养殖用地

    • 这类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2. 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养殖用地

    • 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保护政策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

    •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政策执行与监督

为了确保上述政策的有效执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督和管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北三县的养殖用地政策主要是为了规范养殖业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各类养殖用地的管理措施和土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旨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养殖户和企业在申请和使用养殖用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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