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秸秆养殖新政策
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新政策
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黑政办规〔2023〕5号)的要求,黑龙江省在2023年度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以下是具体的补助政策:
一、总体原则
2023年,省级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将在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
二、资金使用要求
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兑付条件:通过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监测秸秆覆盖量、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监测合格的,可享受作业补贴。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县、乡、村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
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 -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在玉米和水稻秸秆完成离田作业后,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还田处理的作业者或种植者。
兑付条件:对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后地表残留的秸秆根茬残余物进行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处理。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和残余物还田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组织录入相关作业信息,在县、乡、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补贴 - 秸秆离田补贴:2023年,全省30个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300万元,依据县域内秸秆收储运主体的秸秆离田量和加工利用主体的秸秆利用量进行奖补。
- 重点县建设任务补贴:各重点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等专项工作任务,每个重点县补助资金45万元。
三、监督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查看秸秆还田作业机车作业信息和质量分析,做好核查、反馈记录,发现机具作业图像不清晰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机手和省平台管护协调解决。
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搞好现行相关项目支持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不再享受省级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出现秸秆及残余物露天焚烧火点的地块,均不得享受秸秆还田作业(含部分还田)、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
强化信息公开:严格履行补助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或数量、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依法依规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方案
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根据《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黑龙江省在2023年的目标是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68%以上。其中,北大荒农垦集团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95%以上;哈尔滨市、绥化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