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鱼业养殖补贴政策文件
安徽省渔业养殖补贴政策文件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2月发布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关于安徽省渔业养殖补贴政策的详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给安徽省,用于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指标分解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及绩效目标,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进加快预算执行工作。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进行适当奖补。
第六条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七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各地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综合采用择优立项和因素法测算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因素,并将符合项目实施的资源条件、绩效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调节。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财政规划、本地渔业发展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商省财政厅一致后,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制定分县(市、区)、分项目绩效目标表。
相关项目补贴
根据2023年9月发布的《2019年安徽农村养殖业补贴政策及补贴范围和项目规定》,以下是关于安徽省养殖业的其他相关补贴政策:
良种补贴 -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 补贴标准: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苜蓿种植补贴 -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 条件: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以上;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 说明: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获得此资格有助于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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