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水产养殖政策
四川省凉山州水产养殖政策
概述
四川省凉山州在水产养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高质量绿色发展。
政策背景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N〔2023〕-1727号)和《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精神,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甘洛县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养殖业的持续高质量绿色发展。
执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
- 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企业2. 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3.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4.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执法检查方式执法检查方式包括:
- 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2. 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3. 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执行情况2. 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3.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制度、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4.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具体措施1. 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专项执法整治:
对全县13个乡镇水产养殖场的养殖用水、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是否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医、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的及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水产重点治理品种“大口黑鲈”养殖基地开展专项执法抽检,检测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和地西泮药残是否超标。
组织实施为了保障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有效实施,农业农村局成立了由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蒋巧同志任组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水产渔政股、质检站人员为成员的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检查小组。各乡镇落实专人负责,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抽检工作抽检工作遵循《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工作,并将样品送检。检测不合格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追踪溯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并将典型案例报州农业农村局。
提升通过执法检查行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水产养殖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水产养殖监管经验,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四川省凉山州通过出台和实施一系列水产养殖政策和措施,致力于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养殖业的持续高质量绿色发展。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水产养殖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