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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贴息贷款政策文件

2024-12-10 08:54:25 次浏览

养殖户贴息贷款政策文件

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3〕42号,以下是相关政策要点:

  1. 申报流程

    • 申报:企业需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并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上报。

    • 审核:市、省畜牧管理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

    • 拨款:审核通过后,农业农村局将贴息拨付给申请者。

  2. 申报材料

    • 贷款贴息申报情况汇总表。

    • 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注意单位为:万元)。

    • 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

    • 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 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3. 申报时间

    • 合作社申报须以“生猪养殖场”名义在金融机构产生的贷款。

    • 贷款起始时间为:新贷或存续贷凡在此规定区间段内的均可申报。

    • 贷款到期并已完结支付利息的,须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

    • 合规对象申报材料装订成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利息传票按时间顺序复印);电子版(附件1:贷款贴息申报情况汇总表)。

    • 报送材料时间:审核通过后,必须兑现至申报主体;若在其他部门申报了相关贷款贴息政策,请勿重复申报贴息。若在畜牧兽医局申报了本次贷款贴息政策,请勿到其他部门重复申报。

辽宁省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政策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是相关政策要点:

  1. 支持范围

    • 、设施养殖和设施渔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企业。

    • 贷款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设施农业产能和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尚未到期的历年存量贷款和今年新增贷款。

  2. 贴息条件

    • 单笔贷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

    • 新增贷款应与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历年存量贷款余额尚未结清。

    • 项目规划、用地、用海、环评等备案或审批手续完备合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 借贷主体能够正常生产经营,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 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贷款贴息政策。

  3. 贴息标准

    • 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高于一年的按一年期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执行。

    • 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贴息;计算贴息额低于预付利息额的,按计算贴息额予以贴息。

    • 单笔贷款贴息最高上限100万元。

  4. 申报流程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测算本地区贴息资金需求,经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贴息工作。

    • 贷款主体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出具身份证明、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请贴息的主体资格和贴息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足额兑付贴息资金,同时建立贴息档案。

农村养殖业无息贷款政策根据2017年的相关政策,以下是农村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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