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养殖大棚补偿政策规定
征地养殖大棚补偿政策规定
以下是关于征地养殖大棚补偿政策的主要规定:
一、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养殖大棚的具体补偿1. 塑料大棚:根据具体地区和经济状况,塑料大棚的补偿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 其他配套设施:例如沼气池、猪鸡舍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三、补偿费用的确定1. 土地平均年产值: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是确定补偿费用的重要依据。
- 经济状况调整:如果该地区的经济水平低于平均水平,相关部门需要适当地提高相关的补偿金额,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四、争议解决1. 集体土地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根据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 实物安置:主要包含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置换、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以及其他搬迁奖励。
征地养殖大棚的补偿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地区和经济状况有所不同。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