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禁养特种养殖补偿政策
广西禁养特种养殖补偿政策
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经营性养殖场的赔偿:
- 经营性养殖场的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补偿方案的影响因素
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
- 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会影响补偿金额的多少。
养殖场的合法手续:
- 具有完整合格手续的养殖场,在遇到拆迁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
是否在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 在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超出规定期限的,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养殖场的环评情况:
- 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的,可以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补偿内容
养殖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 补偿内容包括禽兽圈舍、宿舍、办公用地等建筑物,以及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附属设施。
存栏禽兽的出清补偿:
-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处理尚未长成的禽兽,拆迁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养殖场的停业损失:
- 规模化的养殖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停业损失,这部分损失应由拆迁方进行补偿。
养殖场的搬迁补偿:
- 对于需要重新选址经营的专业化养殖场,拆迁方应提供搬迁补偿,包括社保、物品搬迁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奖励:
-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尽快搬迁,可能会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政策支持:
- 国务院“禽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污染严重的禽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拆迁现有禽兽养殖场所,致使禽兽养殖遭到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广西禁养特种养殖的补偿政策主要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经营性养殖场的赔偿等内容。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养殖场的合法手续、是否在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养殖场的环评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补偿内容包括养殖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存栏禽兽的出清补偿、养殖场的停业损失、养殖场的搬迁补偿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禽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