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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养殖猪的政策规定最新

2024-12-05 08:59:08 次浏览

四川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以下是关于四川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 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2. 投保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 投保猪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4. 投保猪只的龄期条件如下:

    • 育肥猪:体重在20公斤以上。

    • 外种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且有生殖能力。

    • 本地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5周岁以下且有生殖能力。

  5. 单个场(户)存栏基础为能繁母猪5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10头以上。

  6.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7.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8. 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且猪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9.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猪只全部投保。

第三条 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生猪养殖户,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受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限制。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猪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

  2. 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 山体滑坡、泥石流。

  4. 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四川省支持生猪养殖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四川省支持生猪养殖的政策措施:

财政奖补多个生猪调出大县出台了“真金白银”的支持政策。例如,宜宾市出台了生猪保供稳价十二条措施,从提升养殖现代化水平、稳定生猪生产、扶持屠宰精深加工等方面进行财政奖补。市财政还将安排3000万元,针对5月底前进行仔猪补栏的年出栏1000头以上空栏规模养殖场,按50元/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加快建设现代化养殖场全省生猪养殖第一大市南充,通过落实政策支持、技术人员包村指导、加快建设在建项目等措施,力争二季度规模猪场再补栏130万头、中小散户再补栏30万头,今年新增出栏10万头。省财政将拿出7000余万元,对去年超额完成生猪出栏任务的市(州)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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