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下养殖禁养政策
山东省林下养殖禁养政策
以下是关于山东省林下养殖禁养政策的相关信息:
1. 禁养区划定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 禁养区内关闭搬迁养殖场户的经济补偿根据《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和政策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3. 其他相关政策-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关条件,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4. 林下养殖的具体政策林下养殖的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畜牧局获取详细信息。很多地方对林下养殖有补贴政策。
山东省对于林下养殖的禁养政策主要包括划定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提供经济补偿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具体政策和补贴措施可能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畜牧局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