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规在养殖的规定
畜牧法规在养殖的规定
一、养殖场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
分区管理:
禁养区:包括主城区街道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限养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适养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具体规定:
禁养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饲料和兽药管理:
饲料管理:要求饲料原料符合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劣质饲料原料,防止饲料被污染。
兽药管理:要求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兽药,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禁用药品,确保用药记录准确、真实。
二、畜禽禁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设置排污口、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三、综合上述规定,养殖场在选址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上,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养殖场还需重视饲料和兽药的管理,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