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生态养殖政策
宿迁市提升畜禽养殖生态化水平扶持政策
一、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1. 将畜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结合,把畜禽养殖用地和粪污治理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给予保障。
-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宜增则增、宜减则减,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和规模。
二、落实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政策3. 对禁养区关闭拆迁的养殖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并及时落实补偿资金。
- 对已办理过设施农业用地合法手续的规模养殖场,根据其发展需要,可按照“拆一补一”原则,依法保障项目用地,为畜牧业复产提供保障。
三、推动畜禽养殖场生态治理5. 按照省定目标任务和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顿治理,推动养殖场配备和完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对固液分离机、翻抛机等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设备享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限期整治未达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停止养殖行为。
鼓励县区加快畜禽养殖场生态治理,对于2020年前完成任务的县区,每提前一年市政府给予20万元(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和10万元(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奖补资金。
支持畜禽养殖场(户)流转消纳用地配套发展种植业(原则上一个生猪当量匹配不少于 亩的农田、园地、林地),加快农牧一体化发展转型,实现粪污就地消纳;鼓励畜禽养殖场(户)与周边种植主体建立生产联盟,配套消纳用地,实现养殖粪污就近循环利用。对新购置用于畜禽粪污还田的转运车、灌溉泵(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按照实际购置的30%给予补贴。
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粪污收集、转运和处理(不含有机肥厂),其新购置转运车辆(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
四、开展美丽生态牧场创建9. 围绕打造田园乡村,提升田园风貌,支持开展美丽生态牧场示范创建,对按期创建达标的美丽生态牧场,每场按照创建投资总额(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的30%予以补贴(含各级财政资金),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五、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10. 以优质稻麦、花卉园艺、瓜果蔬菜产业为重点,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县区为单元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落实有机肥使用奖补政策(按中标价30%予以补贴),重点在现代农业园区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 支持社会资本在中小养殖场(户)密集区新建、盘活、扩改有机肥厂,鼓励大型养殖场自办或联办有机肥厂。对于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机肥厂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用电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沼气工程建设12. 对自然镇村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优先争取省级沼气工程项目予以扶持,支持沼气发电上网并享受国家上网电价优惠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
七、鼓励各类资本建设生态化养殖场13. 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国有投资平台或社会资本,按照“统一建设管理、分包生产经营”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生态养殖区(场),为小散养殖户提供畜禽生产平台,到2018年底,各县区依托国有投资平台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生态养殖区(场)1个以上。
- 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生态化养殖场,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家庭农场”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农民从事畜禽养殖。对投资主体优先安排畜禽养殖建设用地。
八、加强财政资金保障15. 各县区要加大向上争取、统筹整合资金力度,市财政每年从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各区奖补政策配套。各县区要制定具体奖补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生态化水平。
宿迁市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政策
一、开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