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养殖业土地政策最新
四川省养殖业土地政策最新
一、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属于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内。具体来说,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土地用于养殖业,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养殖业用地管理政策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用地分类管理: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用地取得方式: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成本降低政策
四川省发布了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其中提到,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全面启用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功能。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通过增加厂房层数等方式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管制处就实施办法中,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临时用地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四川省针对养殖业土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使用税减免:直接用于养殖业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
用地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降低成本:支持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不增收土地价款。
土地用途管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同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