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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所得税减免政策

2025-01-06 09:16:51 次浏览

养殖户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青苗补偿费

    •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收优惠

  1. 耕地占用税

    •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 印花税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

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比较节税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而注册公司制企业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养殖户在选择注册类型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注册形式,以最大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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