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盖养殖房政策
耕地盖养殖房政策
以下是关于耕地盖养殖房政策的详细信息:
1. 法律规定与标准
占用耕地进行养殖的,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就不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3. 养殖用地的性质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因此,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和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4. 违法建设和相关诉讼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在耕地上修建养殖场会与相关政策要求发生冲突。如果涉及违法拆迁或补偿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包括:
- 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有明确的被告,通常是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
5. 办理手续与审批在非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 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 县级国土部门向门级国土部门办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手续,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是撂荒地或林地搞养殖,都要办理征占手续。
- 对于耕地,法律是不允许在其上搞养殖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耕地盖养殖房的政策主要取决于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以及是否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和种植条件。在合法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但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