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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养殖用地租赁政策

2025-01-03 09:05:16 次浏览

青岛地区养殖用地租赁政策

一、养殖用地租赁的基本规定

青岛地区的养殖用地租赁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养殖: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 用地占用耕地的处理: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租赁方式取得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养殖用地租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

  1. 甲方(出租方)的职责

    • 提供养殖场房屋地、土地、水源、电源、网络及养殖场必备的生活、生产、管理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

    • 按照乙方提出的改造要求,将场内所需改造生产设备一次性改造完毕并保证质量。

    • 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养殖场房屋及各种设备的损失。

    • 承担养殖场房屋及各种设备随着时间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损失。

    • 承担养殖场对外的所有缴税资金及排污物引起的村民纠纷。

    • 负责无偿解决因养殖场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造成的一切纠纷、矛盾等事件,此事件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 以本人的名誉无偿给乙方争取购买种兔、饲料、药品及其他设备时应享有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村委及其他部门给予养殖户的政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享有权归属乙方。

    • 不得在租赁合同未到期限将养殖场租赁给其他人员,乙方拥有养殖场最先租赁权。

    • 负责对场地房屋按要求改装水、电、门、窗等,达到乙方要求。

    • 乙方对养殖场地的所有改造所发生费用由甲方以享有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村委及其他部门给予养殖户的政策补贴资金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所有发生费用。

  2. 乙方(承租方)的职责

    • 承担养殖场内所有财物的安全保障,一旦财物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承担养殖生产过程中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

    • 承担购买生产过程中所需其他设备物品的费用,所有权归属乙方。

    • 承担种兔、饲料、药品、水、电、网络、人员及生活等费用,所有权归属乙方。

    • 不得将养殖场租赁给其他任何人员,一旦发现乙方转手租赁事件,甲方有权收回养殖场终止合同。

    • 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付给甲方租金,一旦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养殖场终止合同。

    • 在进场后所增加的所有物品(含名誉等),所有权归属乙方。

  3. 补充条款

    •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未结束时停止租赁,须赔偿给另一方违约金为:对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50%,如双方租赁到期后不再租赁,须提前半年通知对方准备。

    • 甲、乙双方不得在合同条款履行期间增加其他附加条件。

  4. 租金付款约定

    • 养殖场笼位租金按照元/个/年进行计算,养殖场共计笼位个,每年养殖场租金为:元/个/年×个=元/年,场地土地租金亩×元/亩/年,即为每年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合计:元大写:。

    • 租赁时间不满1年的按月进行计算,即元÷12个月=元/月。

    • 本租金为乙方应该付给甲方的所有金额,没有其他任何附加费用。

    • 乙方于每年月日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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