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排污政策最新规定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养殖业污染减排,促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工程项目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监督执法为保障,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生态化"利用,建设环保、生态、高效的农牧系统,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实现县域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合理,畜牧业科学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规模养殖标准根据《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全区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建有与粪污产生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和贮存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具体指标为:
2017年底前全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完成率达100%;
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100%;
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
工作重点及分工1. 制定相关规划
2016年底前,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畜牧业发展规划发布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畜牧业发展规划实施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市、区)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指导单位:自治区、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发布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市、区)水产畜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指导单位:自治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划定养殖区域 -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
发布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配合单位:县(市、区)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指导单位:自治区、市环境保护、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严格准入管理 - 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评管理,新建、改扩建和正在经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 2016年底前,除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应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