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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养殖种植用地政策文件

2025-01-02 09:11:37 次浏览

威海市养殖种植用地政策文件解读

政策背景

为加强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种植业、养殖业有序发展,威海市自然资 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避免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中的问题。

主要内容

  1. 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

    •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 改变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如备案管理不到位、不及时、部门之间备案信息不畅、“先上车后补票”,以及将违法建设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备案等。

    • 严禁非农业建设项目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严禁设施农用地项目未经备案就动工建设,严禁将违法建设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备案。

  2.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以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辅助设施。

    • 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并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 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标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3.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履职尽责、严格执法。

    • 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管。

政策收紧与“五不准”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执行时间与特殊情况处理

  •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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