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养殖场环境规定
贵州省关于养殖场环境规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印罚决字〔2023〕8号),以下是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某公司在紫薇镇尖峰村快色溪组建设的养猪场项目,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抽至未防渗的土坑收集池(2000立方米的尾水蓄水池)内,粪污从土坑收集池渗漏至下方田土、鱼塘和小溪沟内。
废水监测结果超标:现场委托贵州恒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养殖场下方50米土坑收集池中废水和养殖场下方300米处农田边小溪沟和鱼塘内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以下是相关的处罚依据:
违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此规定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标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调查情况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具体处罚如下: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元)。
向外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过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元)。
两项合计罚款:肆万元整(¥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相关环保部门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铜仁市印江县养猪场环境污染事件
该案例中,某公司在紫薇镇尖峰村快色溪组建设的养猪场项目,因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且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至环境中,导致严重污染。该公司被处以总计肆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二:遵义市汇川区承兴养殖场环境污染事件
该案例中,汇川区承兴养殖场擅自设置管道,将化粪池内未经处理的粪污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再通过管道排放至自然溶洞。这种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可能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贵州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如下: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羊:年长存栏100头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这些规模标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
贵州省对于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各养殖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排放的废弃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