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养殖场备案规模
山东省关于养殖场备案规模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山东省养殖场备案规模的相关规定:
1. 备案规模标准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山东省目前执行的规模养殖场备案标准如下: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以上- 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 羊出栏量500只以上- 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这些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如果养殖场的设计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畜禽养殖者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 备案程序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3. 变更备案如果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4. 其他规定对于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户,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生猪设计出栏≥5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牛设计出栏≥10头,蛋鸡/鸭/鹅设计存栏≥500羽,肉鸡/鸭/鹅设计出栏≥2000羽的养殖户也需要进行备案。
山东省对于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有明确的规定,养殖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养殖规模和类型,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养殖行为,还能有效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