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相关规定
动物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养殖者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养殖者的自身利益。
养殖场所具备的条件
选址恰当:养殖场所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合理:场区周围应建有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应分开;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应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设施齐全: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制度健全:应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强制免疫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包括:
- 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牛、羊:口蹄疫- 鸡:禽流感、鸡新城疫- 鸭、鹅: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应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的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合法的检疫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用、乳用动物的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档案标识符要求
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地车辆消毒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出售动物需报检
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病害动物的处理
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
发现疫情的报告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法检查的配合
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民事刑事责任的承担
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利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人工繁育许可证
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交易、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因科学研究、人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