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生猪养殖林地
鼓励生猪养殖林地的相关政策和实践
政策背景和支持措施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了支持生猪养殖产业发展,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允许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需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使用林地的审核手续,保障林地定额。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的手续。
实践案例和成效
在一些地区,例如藤县埌南镇界田村的周亚连猪场养殖基地,通过利用丰富的林地资源进行生态养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基地负责人周亚连通过林下放养“跑山猪”,不仅保障了生猪品质,还节省了养殖成本。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周亚连的猪场养殖规模从最初的60头发展到如今的500多头,年产值达到80多万元。
这种林下养殖模式不仅提高了养殖户的收入,还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通过充分利用地域资源优势,更多农户被鼓励和带动发展山林生态养殖,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相关法规和审批流程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通知,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养殖企业或农户只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期不超过5年,逾期后如无其他规定,可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的生猪养殖项目,需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并可利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林地。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需要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严禁在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以及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
通过政策支持和实践推广,鼓励生猪养殖使用林地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农业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能够提高养殖户的收入,还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和政策法规,以确保生猪养殖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