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条例办法
动物养殖条例办法
一、防疫管理制度
预防为主,养防结合:养殖场应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防疫条件审核:养殖场必须经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人:规模养殖场法人是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需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全进全出制度: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禁养其他动物: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自繁自养: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卫生消毒制度
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环境卫生: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消毒频率: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医疗器械消毒: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人员着装要求: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病死动物处理: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疫情处理: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制度
疫苗免疫: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疫苗保管: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疫苗检查: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防疫器械消毒: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免疫记录: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四、饲养管理规定
人员培训: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封闭式管理: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饲料采购: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饲料配制: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饲料饲喂: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安全防范: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禁止药物: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环境卫生: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用具消毒: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疫病隔离: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病死蛇处理: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定期消毒和防疫: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