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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养殖动物判刑案例

2025-01-13 09:28:33 次浏览

[五台三男子非法收购、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2017年年初,闲来无事的郭某成、朱某来、满某笑听说买卖野生动物可以赚钱,便动起了歪脑筋。经过多方打听,三人把目光锁定在买卖“红腹锦鸡”上。在无收购、出售、运输、养殖红腹锦鸡资质的情况下,三人分工明确,开始行动。郭某成负责筹钱并在网上购买红腹锦鸡,朱某来、满某笑负责搭建鸡舍及喂养。

3月8日,郭某成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从河南省许昌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0只(5只雄性,5只雌性),每只交易价格400元,共付款4000元。郭某成收到后发现卖家发的是10只雄性红腹锦鸡,与卖家沟通后卖家退款1000元。3月15日,郭某成又向合作社购买5只雌性红腹锦鸡,付款2000元。收到后有1只雌性红腹锦鸡死亡,之后三人将红腹锦鸡在自己的养殖场内喂养。

3月17日,郭某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有人想买红腹锦鸡放生,便与满某笑将4只红腹锦鸡(其中3只雄性活体、1只雌性死体)伪装成自己猎捕的野生红腹锦鸡,并向来人介绍,欲以每只1000元的价格出售3只雄性红腹锦鸡,后被举报查获。

繁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刑事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做出刑事判决。判后,三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成、满某笑、朱某来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驯养繁殖)15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案红腹锦鸡系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满某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生效。

[湖南一被告人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获刑、赔偿、道歉]202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以食用为目的从陈某等人处收购中华竹鼠、华南兔、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李某向陈某收购了103381元的野生中华竹鼠。李某将收购的陆生野生动物一部分用于其经营的“农家乐”,加工成菜肴后出售给客人食用,另一部分直接出售给方某等人。

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李某家里及其经营的“农家乐”中搜查到部分野生动物。经鉴定,查获的动物为中华竹鼠3只,华南兔5只,野猪肉 千克,银环蛇2条,乌梢蛇1条,黑眉锦蛇1条,均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4100元,生态修复费用4100元。

另查明,李某违法所得25000元,曾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直接导致涉案野生动物的灭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被萧山法院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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